眼看著住宅樓加裝的揭陽電梯馬上就能投入使用,卻出現了波折——同時擁有2樓和7樓兩套房子的業主提出要獲得補償,與其他業主產生了矛盾,調解不成后,兩方對簿公堂。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
某小區單元樓4樓以上的業主共同籌集51.5萬元,準備用于加裝電梯。大家把集資款交給了莊女士代管。莊女士在這棟樓里擁有兩套房子,分別位于2樓和7樓。電梯施工過程中,也一直是由莊女士來幫忙付款。直到電梯完工,還有6萬余元的款項未結清。
問題在這時候出現了,莊女士一直沒有轉賬。電梯公司發出了《付款通知書》,催促付款,同時電梯也因為沒有結清款項一直處于停用狀態。溝通不成,除莊女士外的其余業主重新籌集尾款,支付給電梯公司,然后他們起訴要求莊女士返還6萬余元尾款,并支付占用資金的利息。
莊女士為何不愿意付款呢?她認為,自己雖然同意并參與加裝電梯,但按照政府出臺的規定,她作為低層業主有權獲得補償,她也從未說過要放棄補償。莊女士還表示,加裝電梯之后,其2樓的房子受到了比較大的影響,通風、采光不如從前,屋子里變得潮濕,而且她向房產中介了解,房價、租金也受到了影響。莊女士的訴求是要獲得加裝電梯低樓層補償款7萬元。
法院認為,在加裝電梯前的征求意見階段以及施工過程中,莊女士未就補償一事提出異議,且一直代管資金、支付款項。在電梯施工完成后,莊女士向其他業主提出補償要求,不僅缺乏合同依據,也有違誠實信用。
雖然修訂后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規定“增設電梯應給予利益受損業主適當補償”,但并未作出確定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且是在各業主協商確定加裝電梯之后。因此,法院判決莊女士應返還加裝電梯集資款61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