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圍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不破壞原建筑基礎且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設揭陽鋼架電梯,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明確實施主體
申請人為增設電梯的建設單位(人)即實施主體,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可以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為社區居(村)委員會;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幢或單元的全體業主。申請人可集體書面委托業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等作為代理人,組織實施工程報建、設備采購、施工安裝等工作。
(二)協商達成意見
增設電梯所在樓棟或單元全體業主要進行溝通協商,就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事項、建設內容及費用預算、電梯使用管理、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及費用預算、費用籌集和分攤比例等依法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協議。
(三)提出書面申請
實施主體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建申請。縣級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實施主體、業主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等進行協商,進一步統一意見。
(四)進行鑒定和設計
由實施主體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五)征求意見和異議處理
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就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實施主體對相關方面提出的異議,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六)辦理審批手續
實施主體辦理增設電梯規劃審批、施工管理等手續。
(七)施工及竣工驗收后辦理移交
增設電梯施工完成后,實施主體組織設計、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并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