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以后想加裝普寧電梯的,將不再需要征求該單元全體業主同意,只需要得到該單元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就可以了。
進一步簡化普寧電梯行政審批手續,放寬加裝電梯征集業主意見的范圍,明確可加裝的住宅類型,也進一步明確協商和糾紛解決的機制。
加裝普寧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經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對可加裝普寧電梯的住宅類型,此次規定明確只有具有合法權屬證明,非單一產權,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單元式住宅方可按這個規定加裝電梯;要求在其建設用地紅線內解決加裝電梯。
在簡化普寧電梯行政審批手續方面,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在加裝電梯的發起程序上,應當經過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業主的協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社區工作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
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