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寧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在電梯顯著位置粘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維保質量監督卡和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電梯鑰匙使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并配合做好檢驗檢測相關工作。
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保證電梯應急照明、通信網絡和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使用。
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維保單位變更時,在新合同生效后10日內,持維保合同等相關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并及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并經維護保養單位確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開展電梯使用日常巡查,加強對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并做好記錄。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后,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并在停用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在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以上或者超過設計年限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評估意見,落實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