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日常出行,不少樓梯房都加裝起了汕頭電梯。然而,在加裝電梯過程中,高低層住戶意見不一的現象時有發生。倘若電梯順利安裝了,未交加裝費的低層住戶能使用嗎?這不,就有低層住戶為此鬧上法院討說法。
為了方便出行,廣東汕頭某小區的業主陳老伯和李姨帶頭籌集開展小區增設電梯項目。電梯加裝完畢投入使用后,小區內某棟樓三樓業主彭老伯卻與業主陳老伯、李姨產生了矛盾。
彭老伯要求讓他使用電梯,因為根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文件中關于"第三層住戶可以不分攤費用”的規定,他無需分攤建設費費用。現在電梯加裝完畢投入使用后,他要求繳交管理費并使用電梯。
對此,陳老伯、李姨認為,電梯項目的籌集階段,老彭沒有參與實際出資,所以他應該補交電梯建設費用后,才能給他繳交管理費并使用電梯。
經協調未果,彭老伯一怒之下將陳老伯和李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向其提供電梯門禁卡并開通通行權限。
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第三層住戶可以不分攤費用”非絕對不用出資,增設電梯所需資金最終仍需所有業主協商確定分攤比例。與彭老伯同層業主是在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下才對增設電梯享有使用權,彭老伯在沒有支付對價及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張其有權使用增設電梯,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對于彭老伯主張其有權使用增設電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彭老伯訴求。
法院指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對于方便高層住戶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由該問題引發的鄰里糾紛,不僅涉及住戶權益,更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
本案中,未分攤電梯增設費用住戶要求共享電梯增設成果,人民法院堅持明確權利義務一致性和民事活動公平原則,明確不予支持無償“蹭便梯”的司法立場,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于維護團結互助的社區環境,營造和諧友愛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