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高層汕頭電梯問題頻發,是換還是修?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但作為機電類特種設備,目前國內沒有規定電梯定期強制報廢年限。
是統一報廢期限還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強制報廢后的更換成本還得使用單位或消費者買單,設置“經過檢測多次不通過”等條件再強制報廢更合適。
換新費用對老舊高層建筑是個大問題。借鑒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籌資經驗,由政府或其他單位給予一定補貼。應考慮在住宅一個使用周期(70年)內正常更換兩次電梯的實際,在高層住宅房屋建設或銷售中提前設定專款專用的電梯更換資金。
把保修期從當下的1-2年延長到5年,但這意味著成本的提升。電梯采購費已包含了維保費用。國家目前規定電梯保修期為1年,延長為3年能夠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當下電梯行業競爭激烈、利潤微薄,要兼顧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制造安裝企業利益,將最低保修期設置為3年最合理。虞登章則建議條例加入“到期后同等條件下原廠家優先獲得維保權”的規定,以鼓勵廠家積極性。
也有人指出,延保成本不應由廠家或消費者承擔。“新房舊梯”問題實質是開發商作為民事主體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的誠信問題。
開發商交付給居民的房屋應當是全新的,這個全新當然包含全新的電梯。如果開發商在交付之前使用買房人才有權使用的電梯,為自己的盈利性活動如裝飾或安裝設備服務,理應對物品權利人進行補償
發商利用買房人的電梯屬可以理解的行為,但這一行為的賠償應當由獲益者開發商來補償,把責任轉嫁給生產企業有失公平,因此電梯保修期限應當從房屋交付時起算,并由開發商向生產企業購買延期保修來補償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