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揭陽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是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新安裝揭陽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2.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共有的,共有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揭陽電梯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3.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托單位為使用揭陽電梯管理單位;
4.出租配有揭陽電梯的場所,可以書面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確定使用管理單位。
5.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6.揭陽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7.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揭陽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質監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