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電梯檢驗過程中遇到一個疑惑問題,檢規TSG T7001-2009中2.8(6)2:旁路取消正常運行;只有在檢修運行或者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下,轎廂才能夠運行。
潮州電梯維修相關問題:
旁路開關設置在機房,旁路時:因“緊急電動運行”是在“電梯驅動主機沒有設置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或者設置了手動緊急操作裝置,但向上移動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時要求,所以分兩種情況:
1、機房沒有設置緊急電動運行裝置的電梯,只在轎頂設置了檢修裝置;
2、機房設置緊急電動運行裝置,轎頂設置了檢修裝置。
因2.8(6)2中“檢修運行”和“緊急電動運行”之間用的是“或者”連接,而不是“和”,有兩種理解:
一、在1情況下,只需滿足在轎頂檢修運行狀態下,轎廂能夠移動就可以;在2情況下,因連接詞用的是“或者”,所以只要滿足“檢修運行”或者“緊急電動運行”一種狀態下能使轎廂移動就可以。
二、因“緊急電動運行”不是所有電梯必須要求的,所以檢規中的連接詞用的“或者”,沒有用“和”,既:在沒有設置“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時,滿足“轎頂檢修”狀態能移動轎廂就可以,若設置了“緊急電動運行”,則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下也應能移動轎廂。
兩種解釋哪種更切合實際,更準確?
【總局回復】旁路時,對于僅在轎頂設置檢修裝置的,在檢修狀態下轎廂能夠運行;對于既設置了檢修裝置又設置了緊急電動運行的,分別在檢修狀態下、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下,轎廂能夠運行,則符合要求。另外,僅在緊急電動運行下起作用,不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