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獲得揭陽電梯檢驗合格報告特種設備的檢查。
問: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特種設備時,發現使用單位在設備檢驗合格報告已經到期后,仍在使用特種設備。但是當事人已經按照規定在設備到期前一個月申請檢驗,檢驗人員已經到現場檢驗過了,且提供了檢驗機構已受理憑證。執法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臺核實,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設備處于“檢驗中”的狀態。
設備無在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仍然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執法人員遇到的這種情況,當事人所用的設備已經經過檢驗,檢驗機構又未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是應采用安全法 第六十一條 第(三)項 進行查封,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回答:
根據《特種設備法》第四十條的精神,“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強調的是無法證明設備安全性能或已經證明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應停止使用。已經檢驗,如果現場檢驗結論是合格,應視為檢驗合格;如果現場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可視為檢驗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