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及《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可知,揭陽電梯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對揭陽電梯進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負責妥善維護義務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責任主體也就是物業管理公司,若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責任。
但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定的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房屋設備檢測檢驗所以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后,鑒定結果表明物業公司并沒有過錯,事故發生的原因為揭陽電梯質量指標不合格所致,那責任誰來承擔呢?
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揭陽電梯制造商、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務中,一旦揭陽電梯發生損害業主人身、財產權益事故的,物業公司往往成為訴請賠償責任的相對方。
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揭陽電梯本身的質量問題所致,物業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揭陽電梯生產商等相對方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