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舊小區的某單元業主獲得包括一樓等底層用戶同意后,經過建設局批準,終于可以建造一部揭陽電梯。那么業主可能有哪些法律責任與后果呢?
新建的電梯應屬于建筑物的附屬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單元業主全體共有該電梯。結合這個論點我們分析如下:
第一,電梯侵權責任,包括電梯在建造過程發生的人身損害和電梯運行過程中的人身損害,包括但不限于電梯倒塌、墜落、脫落以及電梯電路漏電等等各種隱患造成的損害,全體業主都要承擔責任。有人會說,我不坐電梯,我也要承擔責任嗎?我不出電梯運行費也要承擔責任嗎?答案是肯定要承擔責任!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的規定,業主不能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賠償的義務,所以各位一樓的業主,你們以為責任能免除嗎?
第二,造成危樓的責任,因為加裝電梯的緣故導致樓房承重結構改變,就可能導致老舊樓房變為危樓,這時候只能業主自己承擔維修費用,一旦樓房真的無法再繼續入住的話房子就白白廢了。
第三,電梯后續的使用費和維修費等,每年費用不低于兩萬。這筆錢如何分擔呢?
第四,電梯有用就有壞就有報廢拆除的那一天,維修費一樓和二樓用不用交?電梯拆除的話,拆除費用誰來承擔?都是問題。
第五,就是推諉扯皮,發生問題或者需要分擔費用的時候,即使有白紙黑字的協議,萬一后續有人不認賬怎么辦?如果業主賣房后新業主不承認協議怎么辦?這都是問題。
其實老舊小區的高層業主,如果是老年人,沒有電梯使用不方便的話,完全可以賣掉換一個有電梯的房子或者低層住宅,如此一來豈不兩全其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