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電梯事故頻發,輕則損傷重則身亡。與之而來,法院受理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日前,一小區揭陽電梯事故引發的案件,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900余元。
張某是某小區的業主,今年4月乘坐該小區電梯時,揭陽電梯發生故障,產生震動和下墜,張某被困電梯約40分鐘。救出后,張某感覺心慌、呼吸困難,同時伴有腰部疼痛,被送往醫院治療,產生檢查費用等各項醫藥費1000余元。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支付醫藥費1000余元。物業公司辯稱,作為小區的揭陽電梯管理單位,已承擔管理職責和義務:揭陽電梯每年都在規定時間申報年檢,并由專門揭陽電梯維保單位進行日常維護;揭陽電梯困人后,在第一時間發現并及時到達現場處理。
審理中,承辦法官至醫院向醫務人員了解情況,醫生陳述張某在該醫院就診所進行的檢查都是醫院根據張某所稱身體不適而進行的常規檢查,但是有兩種藥物是應張某要求開具的。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對小區內揭陽電梯等公用設施進行維護的管理人,對揭陽電梯的正常運行負有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應當保證在揭陽電梯出現故障時,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救助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本案中,物業公司負有維護管理義務的揭陽電梯出現故障,且在張某被困電梯將近40分鐘后,才將其救出,可以認定物業公司的管理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某作為年近古稀的老年人,因受困揭陽電梯后感覺身體不適送醫治療,常規檢查費用屬于正常支出,應由責任方物業公司承擔;但部分藥物系張某自行要求開具,故該部分醫藥費用應由張某承擔。故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張某醫藥費9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