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為了方便搬運,用物體阻擋汕頭電梯關門導致電梯損壞,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工人韓某長期獨立從事材料搬運工作,在某次搬運中為方便搬運材料進入電梯,將一塊木板放置在一層電梯門處阻止電梯門關閉,在其離開電梯期間電梯門關閉后上行,造成電梯損壞。
物業公司起訴韓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韓某承擔電梯維修費用。一審法院判決韓某向物業公司支付電梯維修費。一審判決后,韓某不服,提出上訴。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日,個體搬運工韓某進入某小區單元內搬運材料。電梯門在一層打開后,為了方便搬運,韓某將一塊長約60厘米、寬約40厘米、厚度為1.8厘米的板狀物倚靠在一側電梯門運行的軌道上,阻止電梯門關閉。當時的錄像顯示此后韓某多次往復向電梯內搬運物品,約30秒后電梯顯示器開始顯示“上行”標識,在約60秒后,電梯開始強制關門,該側電梯門將木板推行至軌道中央后,該板狀物被兩扇門垂直夾住,電梯門夾著該板狀物開始上行,并發生嚴重的碰撞,造成電梯損壞,電梯最終停于2層。涉案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顯示涉案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公司,下次檢驗日期為2019年11月5日。電梯所在的小區系新入住的小區,業主剛開始辦理裝修事宜。
爾后,維修公司向物業公司出具《某小區電梯(右側)損壞原因認定及維修報價說明》,載明:“我司就電梯損壞原因進行說明并報價如下:1.經查看現場,確認損害原因為韓某在運輸材料過程中將木板放置在該電梯門中間,在其離開電梯運取材料時,因長時間擋門,電梯強迫關門并上行,導致電梯受損,無法正常運行;2.損壞部位及更換費用如下:門板機報價6500元、門組件報價4800元、光幕報價8300元、工時費報價2400元,合計22000元。”后維修公司將案涉電梯進行維修,物業公司為此支付維修費22000元。為此,物業公司將韓某訴至法院,要求韓某賠償電梯維修費22000元。
物業公司認為,韓某違反基本常識,擅自將木板放在電梯門處阻擋電梯關閉,并離開電梯去運材料,其間電梯門自動關閉、上行,上行過程中電梯門夾住板與墻體發生碰撞,造成電梯損壞、無法正常運行,屬于韓某的過錯導致電梯損壞。
而韓某則辯稱,案涉電梯存在電梯門還沒有完全關閉的情況下,就會運行的危險現象,根據生活常識來看,若電梯的門在未能關閉的情況下就出現上行或下行的情況,均系電梯故障造成的,本案的電梯也存在這樣的情況,應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平時乘坐電梯需要等人或者搬運東西時,避免使用木板、箱子等異物阻擋電梯關閉,應通知電梯的管理單位對電梯采取制動措施,讓電梯安全停留,以免發生電梯損壞甚至影響生命安全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