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普寧電梯產品的特殊性,它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縱觀各地發生的電梯事故可以發現,其原因通常是兩種:一是產品質量事故,二是管理不善。
對產品質量問題,質檢部門尚可在生產和流通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管,甚至可采取全面監測的方式予以有效防范,然一旦電梯安裝完畢進入使用環節,隨著時間的延續等,電梯的安全問題,已經不是光靠質檢部門就能夠有效監控的。而目前多數地方采取的措施,就是由質檢部門對每臺電梯建立使用臺賬,并進行定期監測。
這一來問題又產生了:一是隨著電梯數量增加,質檢部門有難以顧及的困難,二是一些電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疏于日常維護和管理導致事故發生,三是不少電梯的管理者為了省麻煩,干脆不申報,或偽造監測記錄以逃避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原則,因為產品質量發生的事故,應當由生產者、經銷者或運輸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涉及管理者責任,也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管理者承擔責任。
實踐證明,作為一種使用時限較長的產品,電梯的安全責任,立法規定越嚴,就是對公共安全的更大負責。事實上,電梯在長期使用過程中,更多地應該由管理者來承擔。倘若現在將電梯的管理者即物業公司的責任排除在首付賠償責任之外,那就可能意味著,在電梯產品進入使用環節之后,很可能因管理者的疏忽和不負責而導致事故。
地方立法中擬將物業公司納入使用中的電梯事故的首付責任范圍,實際上抓準了電梯使用監控環節的牛鼻子,通過強化物業公司的管理責任,進而促使物業公司強化日常維護和監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和經銷、運輸環節留下的隱患變成現實的事故。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減少電梯事故,保護不特定多數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當然,從公平的角度而言,即便是使用中的電梯,如果一旦發生事故,也不能全由物業公司承擔。對具體的事故,須在查明事發原因的基礎上,確定生產、經銷、運輸、管理者乃至其他惡意破壞者的責任比例,從而最終確定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