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陽電梯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當事人于2010年3月9日成立并開始經營,主要從事電梯維修、保養、安裝服務經營業務。2021年5月12日,當事人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為電梯提供電梯維護保養服務。
2022年7月22日08:09時許,當事人男員工梁某某對自動扶梯進行維護保養的工作中,未執行《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維保期間未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未按照半月維保的項目進行逐一維保。
當事人因疫情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續簽訂了2個月的免費維保上述電梯,維保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故本次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
當事人在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和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
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