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普寧電梯歸誰所有?由誰管理?
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專有和共有部分并不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共用電梯是業主共同出資在共有區域安裝的特種設備,應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定期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
物業能否通過停運電梯來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