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情況: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普寧電梯。
主要違法事實:
根據舉報,一小區所用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小區4#樓一單元東單元西梯正在使用,轎廂內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2022年06月”,當事人未能提供該臺電梯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
經查,當事人作為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管理的該臺電梯上次定期檢驗日期是2021年6月23日,于2022年6月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后未進行定期檢驗仍在使用。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該臺電梯已于2022年10月25日經淮南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定期檢驗合格,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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