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家用別墅電梯檢驗不合格,整改期間繼續使用遭行政處罰。質監局在進行檢查時發現,某別墅使用的一部電梯,被認定為“不合格”,于是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執法人員再次前往檢查時發現,該別墅沒有整改,電梯還在使用,遂依法進行查封并進行立案調查。
查封期間,電梯使用業主不但沒有停用電梯進行整改,反而繼續使用電梯,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監管部門只得依法進行第二次查封。
質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使用經檢驗不合格電梯的違法行為處罰款,對其擅自動用被查封的電梯設備的行為處罰款。
該業主認為,他們使用的電梯在檢驗時,第一年度檢驗合格有效期尚未屆滿,質監局以不合格電梯為由處以罰款,缺乏依據。同時,該業主還稱自己沒有私拆封條電梯等事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認為,質監局有權依法在轄區內特種設備實施監督管理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職權,作為電梯使用單位,該別墅的電梯經檢驗不合格,不僅沒予以整改,反而擅自繼續使用,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幅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駁回該業主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