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對某普寧家用別墅電梯進行檢查時,發現電梯已處于停梯狀態,執法人員現場查看其電梯維保記錄,但未發現該電梯編碼器的更換記錄。
通過調查發現,該物業公司為節約成本,由負責電梯的工程師采購電梯編碼器自行更換,但無法提供“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許可證”。
根據上述情況,執法人員立即開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該物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的規定,現已被立案調查。
電梯安全的背后是一套復雜的系統,涉及生產、經營、使用、檢測檢驗等多個方面,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每15天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故障應第一時間通知維保公司維修,否則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希望廣大物業公司和維保單位要高度重視,引以為戒,切莫為了節約成本,觸碰法律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