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表示他所居住的3號樓一單元,普寧電梯因為故障至今已經停擺了5天,每天爬樓梯回家都熱得跟蒸桑拿一樣。
3號樓一共有11層,現在電梯壞了,物業公司不肯花錢維修,也不給我們業主一個明確說法。物業公司希望動用維修基金;小區業主則認為按照合同,應該由物業公司掏錢維修。雙方爭執不下,導致電梯7月9日出現故障后停運至今。
業主:合同規定,1萬元以內公共設施維修歸物業負責。前段時間,玫瑰園3號樓一單元電梯在使用時常常發出很大的異響。7月9日,電梯維保公司前來檢查后,表示電梯鋼絲繩已經嚴重銹蝕,報價8000元,但物業公司卻一直沒有安排維修。
電梯壞了,物業公司為何不安排維修呢?主要原因是業主與物業公司沒談攏,“我們跟物業公司簽了合同,其中明確規定,單筆在1萬元以內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由物業公司負責,超過1萬元的維修費,才可以使用維修基金。”
業主們紛紛猜測,目前維保公司報價8000元,物業公司顯然是不想出錢,希望價格抬高到1萬元以上,動用維修基金。既然有合同,就應嚴格按合同辦事,業主們肯定不會同意動用維修基金。
物業:負責1萬元以內的公共設施維修,但不包括更換7月13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確有合同約定,1萬元以內的維修費用歸物業負責。不過合同上寫的是“維修”,而現在電梯的鋼絲繩需要“更換”,屬于兩回事。
小區是2015年投入使用的,包括電梯在內的許多公共設施已經老舊,如果是需要維修的部分,在不超過1萬元的情況下,物業公司責無旁貸,肯定會嚴格按合同辦事。
如果因設施老舊需要更換,那么就需要動用維修基金。“我們的物業費只收1.2元/每平方,小區的很多設施已經老舊,如果所有的更換都需要物業來負責,公司根本承擔不起。”
如果物業企業認為“維修”與“更換”是兩個概念,則應在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并在合同條款里寫清楚。眼下,物業單方面認定“更換”和“維修”是兩回事,與事實和法律不相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