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產公司購買了汕頭家用電梯,并由電梯公司負責安裝調試。
誰成想,電梯在安裝調試期間出了事故,雙方為合同尾款的支付爭執不休,最后電梯公司將房產公司訴至法院,房產公司又反訴了電梯公司,雙方都成了原告、被告。
依約履行電梯安裝合同,賠償房地產公司損失的一半,房產公司和電梯公司簽訂的產品安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電梯公司安裝電梯并全部通過驗收,房產公司應支付剩余安裝款30余萬元。
關于電梯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因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安全事故,對該事故責任的承擔雙方存有爭議,房產公司未付剩余安裝款具有合理理由,不宜認定為違約行為,所以對電梯公司請求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對于電梯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如何承擔,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了“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介入并作出事故鑒定結論”。
該案中,當地政府批復同意上述調查報告,該報告認定該電梯公司亦負有責任,因此電梯公司應依照該報告的認定對房產公司的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房產公司賠償張明的款項中,除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外,其余款項均系張明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該次事故房產公司受到的損失。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房產公司支付電梯公司合同尾款30余萬元,電梯公司負擔該次事故房產公司受到的50%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