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汕頭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汕頭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3.電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檢驗日期的,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新啟用前,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并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移裝電梯的,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檢驗要求,并辦理注銷和使用登記手續。
5.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發放電梯使用標志。
6.檢驗過程中,發現汕頭電梯存在不合格項目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結束時,向受檢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受檢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7.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所有權人、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對電梯繼續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①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②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③電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④電梯所有權人、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9.電梯檢驗機構接受安全評估委托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組,按照相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汕頭電梯的安全狀況予以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10.電梯經安全評估后,汕頭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
11.電梯檢驗收費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采取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檢驗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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