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電梯安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1.未將汕頭電梯相關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維護保養的汕頭電梯進行自行檢查,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未建立汕頭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4.未設立應急救援電話,或者未保證汕頭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即時應答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未在汕頭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公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6.汕頭電梯維護保養后,未按照規定公布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7.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8.將汕頭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其他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9.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0.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1.未定期對汕頭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2.未制定汕頭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3.未協助汕頭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4.接到汕頭電梯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后,未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5.未將應急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及時上報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6.汕頭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終止,未按照規定告知所在地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