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惠州電梯管理單位以及維修保養單位有關電梯安全問題會受到的法律責任。
1.發生惠州電梯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2.對惠州電梯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3.未按照規定在質監部門辦理惠州電梯使用登記的;
4.未對惠州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的;
5.未建立惠州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6.未依法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7.未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8.未將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置于惠州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9.未將電梯警示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置于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10.惠州電梯運行期間無值班人員在崗的;
11.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電等易造成惠州電梯損害的物品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未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
12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惠州電梯;
13.未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酒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并保存監控數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14.在惠州電梯維護保養期間未采取設置護欄、警示等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
15.未按規定對惠州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的;
16.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惠州電梯安全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