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汕頭電梯企業而言,新《廣告法》中的哪些紅線不能碰?
杜絕虛假汕頭電梯廣告
新《廣告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目前汕頭電梯行業針對該條規定的涉紅線內容易見的是“中外合資”相關內容。“中外合資”指的是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而有個別汕頭電梯企業,雖然在企業注冊方面滿足“中外合資”的要求,但在廣告宣傳中,涉嫌過度、虛假宣傳合資方外方品牌,從而誤導、欺騙消費者。
汕頭電梯廣告規避借用國家形象
新《廣告法》第一章第九條(一)(二)規定: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當前,隨著電梯行業品牌宣傳高度和廣度的提升,一些汕頭電梯企業開始參與到更高級別活動的推廣中,比如國家和國際大型活動盛事(包括奧運會、世錦賽和亞運會等),未經授權,可能會涉及上述“違禁”內容的使用。其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汕頭電梯企業主要涉及的是相關政府領導視察企業的內容在廣告中的出現。
汕頭電梯廣告中除了“最”,還應注意哪些詞?
新《廣告法》第一章第九條(三)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除了這三個用語,其它有近似含意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有相關部門給出解釋稱,應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例如“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當然,如果“沒有事實依據且不能完整清楚表示”時,盡量避免這些類似的詞匯。如下,除了明令禁止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網絡中匯總的一些“極限詞”,也需注意并盡量避免。
汕頭電梯廣告拒絕不真實的數據和資料
“節能高達XX%”、“數千萬次耐疲勞實驗”、“全系列產品能耗達A級”。在很多廣告中,能看到各種“專業數據”用來支撐廣告效果,新廣告法規定了要想這么宣傳,需要有明確的出處和驗證。新《廣告法》第一章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同時,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也應當明確標示。
汕頭電梯專利產品須自我“驗明正身”
隨著汕頭電梯企業強化自主創新以及對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視,汕頭電梯企業獲得專利的幾率大大增加,在廣告宣傳中,對汕頭電梯專利產品做專利描述時,必須標明相關信息,自我“驗明正身”。新《廣告法》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