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住在老舊小區的老人來說,能夠加裝潮州電梯方便上下樓是極好的事。且政府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也有一定的扶持力度。但低樓層住戶與高樓層住戶間,總會有談不攏的時候。某地一小區業主之間就打了這樣一場官司:
2019年,該老舊小區就加裝電梯征求意見,涉及的業主全部同意。同年11月,電梯加裝的意見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準。2020年4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告知書。2020年5月,施工方開始進場施工。
然而,一樓的2戶人家卻提出異議,阻止電梯安裝。
一樓住戶聲稱,當初買房子選一樓,就是因為小區沒有電梯。一樓房子價格比高層還要貴不少。現在加裝電梯,不僅對一樓采光有影響,房價還會下跌。
樓上4戶業主與一樓2戶業主多次溝通無果,于是聯名起訴,要求一樓業主停止阻礙電梯施工,配合加裝電梯合同繼續履行。
2020年9月,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單元增設電梯已經獲得了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經過了公示、備案、批準一系列的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梯的增設程序是合法的、正當的,加裝電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一樓住戶須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和妨礙。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后,對于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更有利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