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汕頭電梯使用單位(含電梯產權人和電梯管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住宅電梯的管理,依據本單位電梯的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制定電梯更新改造計劃,對嚴重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老舊住宅電梯及時進行更新或改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電梯應報廢:
(一)建筑物僅設計一部電梯(無備用梯)的。使用時間達到15年;有備用梯達到18年;
(二)屬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停止生產,而運行時間已超過15年的;
(三)主機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損嚴重,設備已經過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維修工程的投資費用超過設備折舊殘值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電梯,電梯產權人應向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房屋設備檢驗檢測所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予以確定是否需要報廢。
(一)產品質量或安裝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二)由于建筑物結構損壞或電梯發生過嚴重事故,導致電梯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建筑物已嚴重傾斜或沉降,造成電梯運行方向與垂直方向傾斜度大于15°的。
(四)主要機械部件嚴重銹蝕、變形或電氣設備嚴重老化、損壞的。
(五)其它無法保證安全運行基本條件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電梯,可申請延期報廢,但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
(一)廠家質量保證書中對產品報廢年限規定超過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對于拖動系統、控制系統、廳(轎)門系統均進行過改造的電梯,經檢測機構鑒定,其功能、技術性能指標均接近新裝住宅電梯水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