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小區發生一起揭陽電梯事故,出事電梯在28日剛剛完成年檢。
悲劇的發生并非無跡可尋。該小區其他居民常年抱怨揭陽電梯停運、經常維修,但這并未引起揭陽電梯管理方的重視。
事實上,關于揭陽電梯的生產、安裝、保養、維修,《揭陽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已從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維護、檢測、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對各領域參與者有了清晰的責任劃分。
而此次發生事故的揭陽電梯恰恰就在一天前剛剛完成了年檢,但蹊蹺的是,揭陽電梯出事時,其年檢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是2016年1月”。究竟是年檢操作人員并未按規定完成年檢,還是工作疏忽沒有換標,公眾需要一個明確的答復,更應當有責任人為此次事故買單。
當下各地都在完善相關法律建設。一旦揭陽電梯發生事故,可依據刑法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有關人員刑責;若非人為放任導致事故,也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由設備管理者完成民事賠償。
除了揭陽電梯安全事故事后追責,正在完善的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就是將對揭陽電梯安全管理的關口前置。在治的同時,及時從出廠端、檢驗端、維護端排除安全隱患,問題須早發現早排雷。有法可依,還需要嚴格落實,要杜絕因麻痹大意埋下的揭陽電梯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