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潮州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的詢問,根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第43頁注B-3的規定:檢驗報告中的下次檢驗日期精確到月,只填寫至檢驗日期下一年度的當月。
問:基層執法人員,在檢查中遇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合格證顯示為11月10日到期,使用單位于11月20日報檢,我們于12月初檢查,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后,對方電梯仍在使用,已構成超期未檢,能否進行立案查處?
問:對方使用單位認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電梯應該于11月30日到期,在到期前已經報檢,但是檢驗單位沒來檢驗,不構成超期未檢。認為使用單位第一沒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報檢,第二在12月份仍在使用超期未檢設備,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立案查處,請問是否合理?
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