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保持汕頭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未按期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變更手續,市場監管局近日對轄區內某小區物業發出處罰決定書。
今年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了解到某小區更換了物業單位,且在電梯檢驗有效期內更換維保單位,故多次電話通知該維保單位及物業單位盡快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變更手續。
后續執法人員前往該小區進行現場復查,發現該物業單位仍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變更手續,且該小區7部電梯均存在緊急報警裝置失效的問題。
根據《電梯安全條例》規定,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和未按期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變更手續的,應當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額度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對此情況,執法人員予以立案調查,經充分取證,對該小區物業單位作出了罰款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