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鋼架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場所電梯應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監測功能的裝置;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
省質監局相關統計顯示,電梯運行故障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最大問題就是居民住宅小區、商業寫字樓的電梯管理主體責任不清,電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不明確,導致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不能落實到位。
針對以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環節,《辦法》在公共場所電梯管理、使用單位界定、居民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及維保節,《辦法》在公共場所電梯管理、使用單位界定、居民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及維保費用籌集、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乘梯行為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解決了電梯使用管理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特別規定對于無法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電梯,《辦法》也進行了規范,包括推行公共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明確公共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人進行現場疏導,部分電梯應當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監測功能的裝置等。
針對目前電梯維護保養的現狀,《辦法》規定了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費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異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告知所在地市(州)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特別強調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
對乘客的文明乘梯行為,《辦法》也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等。總的來說,《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電梯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相關主體的管理責任,更好地解決電梯使用中出現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