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噪聲防治法》中,第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七十九條圍繞電梯廠商、監管部門、建設單位及普寧電梯維保單位作出了具體的要求。
例如,明確了電梯產品需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在其技術規范或者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音限值。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須對普寧電梯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同時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不符合噪音限值的產品。
居民住宅區安裝普寧電梯,要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且建設單位要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確保居民住宅聲環境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如果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怎么辦?
《噪聲防治法》載明,新建建筑的建設單位和已建成建筑的運營普寧電梯維保單位,都應采取措施減少電梯振動、降低電梯噪聲。
如果居民住宅聲環境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相關單位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單位,還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世紀末,噪聲主要以工業噪聲為主,原噪聲法規定的內容也主要針對工業噪聲防治。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方式的變化,一系列新的噪聲源,亟需被納入法律約束范圍。
《噪聲防治法》的修訂,增加了防治對象,明確了政府職責,完善了監管體系,對電梯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還將加深電梯生產、維保企業與建設行業的緊密協作,助力電梯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從而切實守護公眾的“安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