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一名住戶家的臥室臨近潮州電梯,白天還能忍忍,但到了晚上嚴重影響睡眠質量。
開發商卻認為電梯質量合格,住宅設計和電梯設計、電梯安裝都符合國家規定并經政府部門驗收合格。幾經交涉無果,該住戶無奈之下只得將開發商告上法院索賠。
事發緣起:住房噪音超標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購買了某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一公司)開發的商品房。
2014年2月,業主委托測試分析中心對其居住的房屋進行環境質量監測。該中心作出的環境監測報告顯示業主臥室夜間的噪聲值超過了《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規定的噪聲最高限值標準。
業主認為住宅電梯臨近其房屋,電梯設備直接設置在與其住房客廳共用墻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處理,致使電梯存在噪聲污染。
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某一公司主張案涉電梯質量合格,住宅設計和電梯設計、電梯安裝均符合國家規定并經政府部門驗收合格,故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開發商降噪處理并賠償萬元精神損失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一公司主張案涉電梯在設計、建筑、安裝均符合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并經驗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電梯每年均進行年檢并達標,但這只能證明電梯能夠安全運行。
業主購買的房屋經監測噪聲值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構成了噪聲污染。某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房屋超標噪聲不承擔責任或者存在減輕責任的情形。
一審法院判令某一公司60日內對案涉電梯采取相應的隔聲降噪措施,使業主居住的房屋的噪聲達到《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規定的噪聲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達標準,按每日100元對業主進行補償;支付業主精神撫慰金1萬元。某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電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電梯的設計、建設與安裝均應當接受《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的調整。經過監測,涉案電梯的噪聲值已經超過國家標準,構成噪聲污染。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嘉富公司要對其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業主對涉案電梯噪聲超標存在過錯或故意,亦不能證明噪聲超標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的審理結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產經營者要在機械設備的設計、建造、安裝及日常運營過程中,關注噪聲是否達標,自覺承擔應有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