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裝潮州電梯工作堅持“業主自主、政府支持、規范實施、保障安全”的原則。要充分發揮住宅業主的主體作用,依法通過民主協商,確保電梯加裝科學、合理、可行。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協調服務職能,規范引導、優化審批,確保人民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適用范圍
在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區內,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圍的既有住宅,在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不破壞原建筑基礎、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電梯相關標準規定,并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加裝電梯。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單元或幢為單位,經過本單元或幢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且利益相關方無異議。
(二)加裝電梯如果影響既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須進行房屋結構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加裝。
(三)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施主體
加裝電梯以單元或幢為單位,實施主體為所在單元或幢的全體業主。經協商一致,可以以小區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可以推選并書面委托1至2名業主或他人作為代理人,也可書面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等單位作為代理人。負責加裝電梯的項目報建、資金籌措、設備采購、設備安裝、工程驗收、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加裝電梯的實施主體承擔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提交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材料真實、有效,對建設質量安全負責。
資金籌措
加裝電梯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主要由相關業主自籌。可通過下列方式籌措: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自行協商確定。
(二)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在加裝電梯時,可按規定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三)社會投資和其他資金。
實施程序
有加裝電梯意愿且經過本幢或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實施主體向住宅所在地縣(區)住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區)住建部門初步審核后,組織實施主體、業主委員會代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市、縣(區)有關部門、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進行現場踏勘并召開可行性論證會,綜合參會各方意見,確定是否同意加裝電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