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乘坐商場扶汕頭電梯受傷,但是電梯合格,這種情況誰來擔責呢?
不能排除事故發生時電梯出現運行異常的可能性,因此,汕頭電梯的實際管理和維保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汕頭電梯設備制造單位及汕頭電梯維保單位認為其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二者提出,涉案設備具有生產許可并驗收合格,維保單位也在定期維保、檢測。
商場則認為已經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舉證證明涉案事故發生后電梯經檢驗不存在問題,另外,電梯也進行了日常維護保養。
但這并不能排除事故發生時汕頭電梯出現運行異常的可能性。應由涉案電梯的實際管理和維保單位對損害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涉案汕頭電梯張貼有安全提示標志,沒有按照提示內容規范乘坐電梯,導致右手被電梯側縫吸入,乘客也有過錯。
最終,電梯側縫和防夾裝置當時出現異常情況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由實際管理和維保單位承擔70%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