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電梯安裝驗收完畢后,電梯公司收不到尾款時常發生,追為了討欠款設置密碼等技術障礙將停運電梯,可行嗎?法律上如何規定?
裁判要旨:電梯公司為追索債務采取不正當手段設置障礙、致使電梯停運的,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案例分析:相關案例中,開發商、物業公司起訴電梯公司要求賠償因電梯公司設置電梯運行障礙導致的損失。糾紛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電梯公司能否為追索債務目的設置技術障礙停運電梯。
法院認為,電梯公司為追索債務采取不正當手段,設置障礙,致使電梯停運,違反了電梯制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相關規定,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物業公司為及時恢復電梯運行,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委托第三方進行解碼而造成的損失,電梯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電梯公司停梯操作的出發點系為追索電梯款,但停梯行為本身確系侵權行為,電梯在交付給業主后所有權已經轉移,停梯實際上損害了買受人及使用方的電梯使用權。且電梯屬于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后本身就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規特別就電梯的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專門界定,電梯制造商、安裝單位、維保單位均應在不同程度上負擔一定維護電梯安全運行的義務與責任,因此,電梯公司采取停梯措施無論在哪個角度都應當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在侵權責任成立的情況下,涉及兩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一是物業公司是否為適格原告;
第二是如何認定電梯公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范圍。
對于第一個問題,雖然物業公司并非電梯的所有權人,但是法律上特別為電梯特種設備界定了一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概念,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履行管理義務。因此,物業公司行使訴權應當認為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電梯公司侵權造成的損失范圍問題,法院判決支持電梯使用單位為恢復電梯運行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解碼的費用,應當認為此類損失在抽象的因果關系上沒有問題。但是,在具體審查相關費用時,實際仍應探討該等費用是否實際發生、發生的費用對于損失而言是否具有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