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電梯使用注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規則》第八條規定:“惠州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惠州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2份);
(三) 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四) 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原件);
(五) 惠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惠州電梯司機{適用于按照第九條第(五)款要求配備的惠州電梯司機}等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其次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原意。該條規定:“惠州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惠州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惠州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惠州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惠州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從該條規定不難看出包涵以下內容:
一是惠州電梯制造單位是實施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主體;
二是惠州電梯制造單位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和修理;
三是惠州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委托的單位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