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日,林先生房屋家中暖氣漏水,造成該樓揭陽電梯進水,電梯損壞,電梯的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檢修。電梯維修單位向物業公司出具電梯損壞說明,說明記載因林先生家暖氣跑水,導致電梯損壞。物業公司將電梯維修費用墊付給維修公司后,再多次催促林先生指出該費用未果后,將林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物業公司與林先生的庭審陳述、電梯維修公司對電梯損壞的說明,能夠證明電梯進水損壞是因林先生家暖氣漏水造成,林先生應作為損壞的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林先生以沒有看到損壞的部件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該院不予支持。
物業公司在電梯損壞后,聯系電梯維修公司對損壞電梯進行了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用1115元,向林先生主張電梯維修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林先生主張家中暖氣漏水系因物業公司對暖氣壓力表進行維修造成,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建議分析
本案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林先生為該房屋業主,電梯為該小區的公共設施,物業公司按照與林先生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要求林先生賠償電梯修復費用是合情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