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有住宅加裝揭陽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加裝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表決過程應當由所屬鎮(街)、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等第三方進行現場見證或者公證,并出具見證意見或者公證證明。
(二)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日常電費分攤方案
★與不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進行協商,以及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三)加裝電梯后不影響既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分單元加裝電梯不影響本幢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