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汕頭電梯類似于尿停等非常見原因引發的電梯事故,筆者又搜集了幾則一并研究。例如,某地小區電梯發生爆炸事故,電梯大理石門套掉落砸中一名大媽。監控顯示,該大媽用一個水杯子放在電梯門旁誘發事故。再如,某地發生一起電梯事故,遇難人酒后踹開電梯門進入電梯,隨后直接掉進天井。
假設案例一涉案汕頭電梯的管理主體投保了電梯責任保險,就該保險是否賠償問題與多家經營電梯責任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及相關保險經紀公司的人員進行了交流,不同的人員給予的答案不但不一致,存在懸殊的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汕頭電梯責任保險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盡管說在此起電梯事故中,受害人、致害人都是六歲小男孩,但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電梯的業主單位或者投保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電梯制造、銷售、維修等公司視情況進行賠償。筆者也閱讀了該公司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在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部分中,未提及受害人故意行為的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承保的汕頭電梯責任保險不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此案件是受害者的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害。筆者也閱讀了該公司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在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部分中,明確規定“受害者的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害”屬于免責情形。
第三種意見認為,需要上報總公司來決定,可以考慮通融賠付。
針對同一起汕頭電梯事故,就電梯責任保險是否賠償問題,不同的保險公司給出了不同的回答。筆者又繼續收集了多家保險公司經營的電梯責任保險條款進行對比分析。究其根源在于,同一種保險產品,不同的保險公司產品責任范圍和免責范圍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