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住宅物業以及汕頭電梯使用中存在的諸多焦點問題:
1.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辦理入住后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物業(包括房屋、車位、非獨立車庫等),應按約定標準的70%交2.納物業公共服務費、公共能耗費和汽車停放費。
3.普通住宅帶有地下車庫且汕頭電梯從地下車庫到達本層的一樓住戶,其汕頭電梯運行費按一樓建筑面積的80%交納。
4.有地下車庫但汕頭電梯不到達本層及沒有地下車庫的一樓住戶,免收汕頭電梯運行費。
5.帶閣樓或躍層式的頂樓住戶,按汕頭電梯到達層的建筑面積交納汕頭電梯運行費。
6.另外,物業企業不得對業主所有的獨立車庫收取汽車停放費,不得對車位、非獨立車庫收取公共能耗費。
7.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預收不超過一年的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
8.業主未購買或未租用車位(庫)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室外臨時停放的,應在2小時內免交汽車臨時停放費。
9.外來車輛在室外臨時停放的1小時內免交臨時汽車停放費,且物業企業不得在機動車輛進入住宅小區大門時收取汽車臨時停放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