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二樓,根本不使用汕頭電梯,自來水也不需要水泵加壓,所以沒有理由支付公共能耗費,業主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某小區物業公司將小區業主告上了法院。
物業公司稱:
物業公司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該服務合同上約定了相應的物業管理費與車位管理費,還約定了公共能耗費,即公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水泵等的運行能耗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為業主代收代繳,多退少補。
然而,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后,產生的公共能耗費1000余元,經物業公司多次催繳,仍無理拒付。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繳納公共能耗費以及違約金共計1000余元。
開庭審理后,業主表示對于公攤費有異議,他認為物業合同不是他本人與物業公司簽訂的,雙方并沒有關于公攤費進行過約定,而且由于自家住在高層樓房的二樓,平時完全不需要使用電梯,自來水也不需要水泵加壓,因此,對于公共能耗費這筆公攤費用自己沒有理由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
公共能耗費是指小區共用部分和公用設備、設施為全體業主服務中,產生能源消耗的費用。比如小區電梯的電費和高層水泵二次供水產生的電費,這些費用都是需要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的。
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沒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業主并不能以自己沒有使用電梯和水泵為理由拒繳公共能耗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