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安全知識分享,相關案例:電梯滑梯傷12人 法院判物業賠償
大廈6號電梯發生滑梯事故。曾有媒體報道稱,乘梯人員從27樓上電梯,電梯隨后突發故障下落至1樓,有12人不同程度受傷。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文件稱:經初步調查,電梯工作制動器制動力不足是導致電梯超速的直接原因。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分別獲得兩千余元至一萬余元不等的賠償。
事發當晚,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一名傷者表示,12人均在27樓上的電梯,“可能過了幾層,沒等大家反應過來,電梯就掉了下去,眨眼就墜到1樓”。
4名傷勢較重的傷者將沈陽中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對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提出賠償。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大廈管理部門,應對其管理的包括電梯在內各種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盡到義務造成12個人員受傷的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因原告的傷情未構成殘疾,且其未提供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相關證據,故該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事實依據
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電梯事故由原告先行支付的賠償款103938.28元的90%,合計93544.45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電梯安裝維修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電梯事故傷者的經濟損失30186.37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逾期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9元,由被告承擔100元,原告自擔2039元,公告費800元,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