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業主出行,如今新建的樓房,都有電梯的設計;并且舊改政策中,加裝汕頭電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樓棟有了電梯之后,二層以上的業主,不管是出行還是搬運重物,都比之前更方便了,但是一層的業主卻開心不起來,甚至覺得自己很委屈,全家人常年用不到電梯,但還要被物業催收電梯運行和維護保養的費用,覺得這樣的做法很不合理,那么一層業主可以以不實用電梯為由,拒繳或者少繳物業費嗎?
其實國家早有明示,《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通過這條法規可以看出,物業已經履行了維護保養電梯的義務,并且維護保養的成本不會因一樓業主不使用,就出現明顯的下降,所以一層的業主不能以用不著電梯為由,拒絕繳納相關的電梯費用。
我們也可以用逆向思維來推理,如果一樓因為用不到電梯就不交物業費,同樣會有很多業主因為房子空置,沒有入住房屋、沒有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購房者要清楚地知道,那些把房子空著不住的人,基本都是抱有投機心理的投資客,如果少了物業費這一持房成本,會讓更多的炒房客肆意囤房,將會進一步擾亂我國房地產市場秩序,導致房價非理性上漲。所以,國家不讓業主以沒有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
從法律層面來說,一樓業主必須繳納電梯費,但與此同時,電梯廣告產生的收益,也有一樓業主的一部分,根據《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其中的業主共有部分就包括電梯,現在很多小區的電梯三面墻體都貼滿了廣告、海報,還有那種循環播放的電子廣告,不管是紙質還是電子版的廣告,都需要經過物業公司允許才能投放,不然物業就會以清理電梯為由撕毀這些廣告。從全國絕大多數小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電梯產生的廣告費都悄悄進了物業的口袋,加上大多數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者不想把事情鬧大,就把這筆錢白白讓給了物業公司。業主們不發聲、不維權,但不代表物業的做法合理。
既然物業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強制一層的業主繳納電梯費,那么一層業主同樣可以用法律途徑維權,向物業公司索要電梯等公共部分產生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