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對重架、對重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判廢:
a) 對重架嚴重變形,四導靴工作面不在一平面內,且無法校正。
b) 直梁、底部橫梁發生“鼓型”變形,不能保證對重塊在對重架內的可靠固定,存在對重塊墜落危險。
c) 對重塊出現斷裂的。
安全風險
繼續使用不良的對重裝置,對重塊份量短缺,會導致曳引力不足,造成墩底和沖頂等惡性事件發生,破損的對重塊會砸壞井道內的零部件或砸傷人員。
補償裝置包括補償鏈、補償鋼絲繩、張緊輪,使用時可分為有導向和無導向裝置兩種形式。補償裝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判廢:
a) 補償鏈表面包裹材料出現開裂、撕皮,不能保證曲率軌跡隨意擺動,存在拽拉其他設施及自身破斷風險。
b) 導向裝置滾輪、軸承損壞、堵轉,造成導輪與補償鏈磨擦引起包裹材料撕皮。
c) 穿繩鏈鏈環表面有嚴重的銹蝕、脫焊的,存在自身破斷風險。
d) 補償鏈使用中發生過斷裂。
e) 補償鋼絲繩判廢準則可參照本標準4.6。
f) 張緊輪判廢準則可參照本標準4.5。
安全風險
補償鏈或補償鋼絲繩斷裂后會與其它部件產生嚴重的撞擊并損壞其他部件,張緊輪機構損壞對電梯設備的運行造成風險,對電梯乘客、維護人員造成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