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梯未經檢驗讓甲方使用,電梯公司被罰3.萬元
我局特設科執法人員對超市使用的電梯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超市已投入使用的2臺電梯未經監督檢驗。經查,這2臺電梯由一電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安裝,但在安裝完畢后未經監督檢驗便交付給超市使用。
該公司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計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小區使用未檢驗電梯,開發商被罰款30萬!
小區內電梯故障頻發,業主被困電梯情況時有發生,經檢測發現小區內10臺電梯均未檢驗。近日,市場監管局對該10臺電梯的使用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并最終做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使用未檢驗電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局對開發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10臺電梯,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 物業被罰3.5萬元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被罰款35000元。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負責使用管理的一部電梯超過電梯年檢合格有效期仍在使用。
該單位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350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