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使用的普寧電梯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定期檢驗,維保單位在電梯超期后,繼續對該電梯進行維保,且未向監察部門報告,在處罰使用單位的同時,是否應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處罰?
理由:電梯維保單位的行為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五條第十一項:“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要求,違反了《特設法》第第十五條第二款,依據第八十八條處罰。
特設局的回復為:應根據《特設法》第八十四條,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其中,并沒有提到要對電梯維保公司進行處罰。特設局的此條回復比較言簡意賅,編者談談自己的理解,若有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
《特設法》適用于電梯維保公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簡稱《特設法》)第二條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可見,不僅是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保公司也在《特設法》的約束之下。
《特設法》對于使用超期未檢的電梯使用單位如何進行處罰?
《特設法》第四十條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與之對應,若違反這一條規定,將根據《特設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