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張先生對加裝揭陽電梯意見很大,他家的房子位于二樓,加建電梯影響他們家的通風和采光。
張先生提出撤銷的理由主要有兩點:
第一點增設電梯工程影響了他的房屋的通風采光,對他的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影響,屬于“嚴重遮擋”。
第二點是增設電梯導致他的房屋貶值,雖然街道組織了協商,但具體的補償方案沒有達成一致。
在沒有達成一致補償方案的情況下,規劃局核發許可證應判決撤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規劃局的工作人員到現場踏勘及放線測量,張先生的房屋受影響程度不屬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2.1規定的“嚴重遮擋”。
關于補償問題,如果張先生與異議業主進行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另循途徑解決。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2.1規定,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屋(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
如果屬于“嚴重遮擋”,則規劃部門不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實踐過程中,很多業主對規程2.1中規定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等術語不了解,主要使用房屋(臥室或起居室)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引發了諸多糾紛。
有的低層業主認為其房屋受到的影響屬于“嚴重遮擋”,而中高層業主認為不屬于“嚴重遮擋”,雙方各執一詞,難以界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低層業主未與中高層業主對補償款問題未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規劃局核發許可證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