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有住宅增設揭陽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以幢或單元為單位進行,本幢或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主體,負責內部協商、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建設主體可推舉1名業主代表作為實施主體,也可以書面委托具有建筑設計、施工或安裝資質的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企業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業主承擔,具體費用應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府給予資金補貼,涉及管線遷移所需費用由各管線單位承擔,每一臺電梯政府給與適當補貼。
一、適用范圍
各縣級市、區范圍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未設電梯的四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二、實施原則
(一)遵循“政府指導、業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
(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規劃、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等各類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減少對小區環境的影響,保持增設電梯的整體立面外觀與小區景觀的和諧統一。

 當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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